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原煤及煤制品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 / 浏览: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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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现将《四川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川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结合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深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手,通过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倒逼煤矿企业全面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全体人员、全部岗位“明责、知责、履责”,推动煤矿企业切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二、检查范围

正常生产的煤矿,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的煤矿,批准恢复检修的煤矿,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等。

三、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检查内容

1.法定安全条件情况。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2.建立管理机构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否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3.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参照《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编制指南》《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制指南》,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保障安全投入情况。煤矿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是否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5.加强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管理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是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是否验收合格后,再投入生产和使用。

7.设置警示标志情况。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使用工艺设备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监控重大危险源情况。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排查治理隐患情况。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畅通安全出口情况。生产作业场所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是否锁闭、封堵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

12.管理危险作业情况。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告知岗位风险情况。是否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4.提供劳保用品情况。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5.协调管理安全情况。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的,是否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托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承包或者托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6.制定应急预案情况。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否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7.组织事故救援情况。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8.缴纳工伤保险情况。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内容

1.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参考《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编制指南》《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制指南》,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等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的人员是否配备到位,责任范围是否全面,责任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考核标准是否具体。

2.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情况。是否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制定了培训计划、方案,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4.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是否建立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是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考核标准是否贯彻落实到位等。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四、工作安排

从2019年7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

(一)第一阶段:专项培训,自查自改(2019年7月至8月)

1.专项培训。按照《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履职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工作方案》要求,由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五个煤监分局和四川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配合,采取分头分片的方式,对辖区煤矿“五职矿长”、“五职技术员”和驻矿安监员进行专项培训,明晰法律法规赋予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熟知并履行本岗位的工作职责,了解失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升履职能力,压实主体责任,达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监督的目的。

2.自查自改。督促煤矿企业对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列检查内容,开展对标自查,立行立改,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覆盖本企业所有安全管理机构、岗位和人员的责任内容、范围及考核标准。

(二)第二阶段:深入检查,严格执法(2019年8月至11月)

1.严格执法。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列检查内容,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发现煤矿自检自改出的事故隐患正在整改的,可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发现煤矿未开展自检或自检不认真、走过场,以及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煤矿企业,从重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倒查相关责任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突击夜查等形式,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工作情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向当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升,巩固提高(2019年12月)

1.总结提升。全面分析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梳理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建章立制,固化有效措施,提高执法效能。

2.应用成果。实现“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全面压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工作措施

(一)坚持逢查必问

1.询问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熟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理论知识和具备安全管理能力;是否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责任考核;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否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组织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询问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熟知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具备安全管理能力;是否督促落实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清楚其分管作业区域危险源情况;是否在时限内落实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措施;是否熟知事故应急措施等。

3.询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理论知识;是否熟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现场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熟知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避灾线路等。

4.询问煤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具备必要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是否熟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上岗前对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并进行安全确认;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如何整改和防范;是否在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作业;是否熟知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避灾线路等。

(二)坚持逢查必考

1.建立题库。围绕考察煤矿企业全员应掌握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履行岗位责任能力等方面组织命题,建立煤矿“五职矿长”“五职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驻矿安监人员考试题库。

2.组织考试。每次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时,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重点对“五职矿长”“五职技术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抽选部分现场作业人员,以及驻矿安监人员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

(三)坚持逢查必究

通过检查、询问和考试,对不认真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和考试不合格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1.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的,据相关情节处理;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省政府安委会纳入全省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2.煤矿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驻矿安监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对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的,据相关情节处理;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煤矿或煤矿上一级主管企业(集团)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煤监分局备案;对日常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和问题较多的煤矿,约谈其上一级主管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兼顾

为扎实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成立由四川煤监局黄锦生局长、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周彤副厅长任组长,厅局各处室、各煤监分局和四川煤监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监一处)。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监分局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开展专项监管监察工作。

(二)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严格对标对表检查,逐一追根溯源,切实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以严厉追责促责任落实。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以及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15个方面64种重大隐患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对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并进行公开曝光;对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驻矿监管责任不落实,违反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监分局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信息报表、分析总结等工作。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开展专项监管监察情况;每季度月末25日前报送专项监管监察分析报告;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总结。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按时限要求统一反馈驻地煤监分局,各驻地煤监分局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四川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表.docx

附件2 四川省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表.docx

附件3 四川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政处罚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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