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禁渔护渔暨渔业船舶安全告知书

/ 作者:网络 / 来源:网络 / 浏览:366

27

2019-02


武隆区全体渔民: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渔业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渔政秩序规范化建设,切实保护我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特作出如下告知:

一、禁渔期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包括游钓)。

二、禁渔期内,不得在天然水域内扎巢取卵,挖沙采石,不得实施影响鱼类洄游、繁殖的行为。

三、禁渔期内,不得向各餐饮娱乐场所销售经营天然野生鱼。

四、非禁渔期内,不得组织、参与、从事“电,炸,毒鱼”、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非禁渔期内,禁止捕捞、销售、收购中华鲟(大腊子)、大鲵(娃娃鱼)等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立即无条件放生。

六、非禁渔期内,渔业船舶必须年审检验合格后,方能正常航行作业。渔船驾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违规违章操作。渔业船舶在正常使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市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冒险、冒雾航行,夜航,超越航区航线航行,更不能用于除进行渔业捕捞以后的其他用途,严令禁止载客载货。

七、非禁渔期内,渔业船舶航行作业时,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上必须配备救生圈、水桶等救生消防设备。

渔业船舶安全实行船长责任制,由船长负责整条船(包括船员)的安全。

八、罚则: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捕捞、销售未达到可捕捞标准幼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市场商务

023-85238885

客服热线

400-008-2859

欢迎关注龙智造工业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