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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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武隆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以及预警联动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武隆县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息发送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隆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主要包括多灾种灾害监测平台、多专业协同研判平台、多渠道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多部门联动响应平台和多类别灾情速报平台,由5个分中心平台、26个乡镇工作站组成。主要承担全县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为全县突发事件预警预防的决策指挥和组织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是县应急应战指挥平台的子平台。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县气象局(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人专员管理。负责县预警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发布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作联动预警体系的宣传资料,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工作,对乡镇和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条 县国土、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和26个乡镇分别负责分中心平台、平台工作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管负责人。乡镇预警工作站统一设在党政办,负责本辖区自然灾害的隐患排查、灾情监测与收集上报、预警信息的接收、传播和应急处置响应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为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并且对主平台进行维护。

第二章 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六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七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被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填写《武隆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单》,经审批后录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选择发布范围、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同时将《武隆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单》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第九条 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会同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密切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建立记录档案,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况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及时按程序调整预警信息,并将调整结论及时送达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

预警信息的调整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二条 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县预警信息平台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民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应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五条 县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建立快速发布的 “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县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和监测员、应急志愿者等人员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共享、研判会商

第十七条 县农业、国土房管、水务、林业、气象等涉及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灾害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建立历史、实时监测信息数据库并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数据共享接口。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应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所需自然灾害数据信息的汇集和共享工作。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可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需要,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起会商研判。会商结果由发起单位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使用情况纳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要会同县气象局(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对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分中心和工作站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定期通报分中心、工作站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分中心以及乡镇工作站要严格落实政务值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上下联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的技能和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应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分中心平台、乡镇平台工作站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上报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更换之后应及时到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公室接受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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