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办发〔 2009 〕 129 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 2009 〕 68 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就诊,提高参保群众受益面,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定额补助范围
将定额补助范围由“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助”调整为“对所有参保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助”。
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
将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由“实行临近区县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调整为“实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即将重庆市内其他区县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公立的区级和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纳为我区定点医疗机构。
三、调整转诊政策
提高未经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从目前的 10% 提高到经转诊规定的报销比例的 80% (即一档为 20% ,二档为 24% )。同时,以下情况可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 、凡 14 周岁以下儿童到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2 、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3 、参保居民因作心脏外科手术、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手术到市级定点医机构住院治疗的。
二○○九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 医疗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8 月 3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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