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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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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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局:

  现将《湖北省“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湖北省“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和《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鄂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按照省委、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文化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第三条各乡镇综合文化站使用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为《湖北省行政区划手册》2006(湖北省民政厅编)上刊登的行政区划内的乡镇。具体纳入本《办法》实施建设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根据各地申报项目的条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五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条统一标准,填平补齐。统一标准是指由省制订统一的综合文化站维修标准及基本设备配置标准。各地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均需对照标准,填平补齐。

  第七条超标自理、严禁负债。综合文化站维修和设备购置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实用、够用、经济、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方案,严禁负债运行。

  第八条专款专用、责任落实。按本《办法》下拨的专项资金为省财政安排的一次性补助经费。各县(市、区)文化局局长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资金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建设。

第三章 文化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标准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列入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项目补助标准为每个项目20万元。

  第十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站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具体构成为“三室一厅”:

  1、书刊阅览室:图书、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不少于100平方米。

  2、文化科技培训室:文化知识、科技、基层文艺骨干等培训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3、办公室:办公、保管、值班等室不少于50平方米。

  4、多功能活动厅:包括各类文艺排练、小型表演、书画展览、歌舞娱乐等,不少于250平方米。

  第十一条基本设备部分:

  1、电子阅览设备、图书、报刊;

  2、文艺活动的基本乐器;

  3、视听设备;

  4、桌椅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申报,每个县(市、区)每年可申报1-2个文化站设施维修项目。恩施州所管县、市及其他市属区,由市、州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审核后汇总申报。

  2006年度各地项目上报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从2007年开始各地每年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当年4月30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共同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审定。

  各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维修方案(包括:项目名称、乡镇人口数、项目现状、设施维修内容、设施维修规模、实施工期、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地方自筹资金证明、站舍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2、旧站照片和设施维修效果图;

  3、综合文化站站址土地证书(复印件);

  4、基本设备配置清单;

  5、乡镇政府确保维修后的综合文化站馆舍和设备不出卖、不出租的承诺;

  6、县(市、区)文化局关于指导和扶持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各种公益性文体活动的实施方案;

  7、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乡镇综合文化站运转的经费预算承诺函。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将补助额度指标下达给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专项经费补助通知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符合当地政府采购条件的,应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的范畴。

  第十五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站舍属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其房地产、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

  第十七条在“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维修过程中,对原有旧站舍,已出租的要限期收回。已变卖处置的,所得资金要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全额归还用于新站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不得将此专项经费用于冲抵旧债。凡原站资产未全额归还,原站债务未全额清偿了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省里将不纳入专项资金安排范围。

  第十八条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维修完成后,乡镇政府要及时办妥综合文化站的房产、土地所有权证;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对站舍的使用管理,对财产设备登记入账,并对其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全面负责,并报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资产发生变更、处置时,必须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6号)办理。

  第十九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正常运转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已列入到“十一五”省级财政预算,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必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18号)精神,在使用和落实资金的全过程中,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公开。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发挥其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文化厅将2006年度确定的项目作为“十一五”期间实施综合文化站设施维修的示范点,每年将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实施工作组织得力、管理完善、效果良好的县、市予以奖励。对于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并取消该县(市、区)“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条件而取得补助资格的;

  2、擅自变更补助内容的;

  3、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4、管理不善,造成乡镇综合文化站公共财产损失的;

  5、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国家关于“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有关建设和投资标准出台后,本《办法》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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