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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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11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精神,促进我省农村文化和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文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具有重要作用。

  2、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推进重点文化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文化活动,积极培育农村文化主体和农村文化市场,广泛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改善。特别是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全省广大农村文化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在公益文化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及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改革,促进了农村文化工作者思想观念的转变,优化了文化人才队伍,增加了公益文化投入,规范了公益文化服务项目,充分调动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以“花钱买服务”和“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目标责任”、“三卡考核”为基本特征的新的运行机制正在形成,农村文化建设开始出现加速发展的可喜局面。同时也要看到,现阶段农村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问题是投入不足,文化基础设施落后,体制机制创新尚未完全到位,队伍“青黄不接”,现有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文化活动相对贫乏,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城乡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种状况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二、全面推进农村文化建设

  3、农村文化建设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财政投入,调整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调控,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使县、乡、村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公共文化服务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体制机制逐步理顺,现有文化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文化骨干队伍基本稳定,专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农民自办文化更加活跃,文化中心户、农民演艺团队和农民兴趣协会等得到较快发展;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农民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基本解决;农村文明程度和农民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农村文化工作在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广播影视事业。到2010年,全省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8%左右,基本实现全省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全部通广播电视,并保证农户能够收看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第七套、少儿频道、湖北卫视、湖北电视综合频道,收听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第一套广播节目和湖北新闻综合广播频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要在现有频道中增加农村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把面向基层、服务“三农”作为主要任务。有条件的乡镇应努力办好乡土广播节目。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整合步伐,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乡和80%以上的建制村实现有线广播电视光缆联网,使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用户达到300万户以上。对于联网的农户,确保传送30套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对于不宜联网的自然村,采取数字多路微波方式、直播卫星和卫星小片网技术方式补充覆盖。

  继续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促进农村电影数字化建设,在农村逐步实现由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的转变。鼓励城市电影院线向农村延伸,重点做好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放映设备及电影拷贝的工作。在“十五”期间完成29个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每县配送一辆电影流动放映车的基础上,到2010年,力争电影流动放映车配送全省每个县(市),全面实现全省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推动“优秀影片进校园工程”,满足农村中小学生看电影的需要。

  5、加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大力提供农村文化信息服务。以基层网点建设、资源开发为重点,加大财政投入,运用现代先进技术,促进图书馆数字化成果在农村的应用。到2010年,普及共享工程乡镇基层中心。开展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建设试点和推广工作。

  配合国家送书下乡工程,做好所赠图书的配送、利用工作,方便农民群众阅读。构建农村图书发行网络,力争乡镇5年左右新增新华书店网点100个、非国有图书发行网点1000个,实现每个乡镇都有图书发行网点。支持“三农”图书出版,力争到“十一五”期末,省内出版单位出版100余种、100余万册“三农”图书。改进报刊订阅发行工作,缩短发送时间,使农民群众及时看到报刊。农村版报纸要不断提高质量,坚持为“三农”服务方向。

  6、实施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工程,加大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以农民为对象,科学规划,大力发展县、乡、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到2010年,在加大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力度的同时,实现乡镇有综合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县级文化馆要具备综合性功能,图书馆要加强数字化建设。70%以上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要达到文化部规定的二级馆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一般应设置多功能活动厅和文化与科普培训室、图书及电子阅览室(文化共享工程基层中心)等;建有简易的室外文体活动场所。村文化活动室可结合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一室多用,并明确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在学校布点整顿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可改造为村文化活动基地。加强农村中小学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在开展农村文化体育活动方面的作用。提倡中小学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和体育设施定时就近向农民群众开放,把中小学校建成当地宣传、文化、信息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

  7、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将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继续开展“文明共建”、文化对口支援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文化事业,重点捐助文化站(室)、图书室等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公益性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鼓励权利人许可基层文化单位无偿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农村计划”中增加农村文化服务的内容,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深入广大农村从事文化信息传播、活动组织、人员培训等活动。

  8、不断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县、乡文化机构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制订年度农村公益文化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服务规范,改进服务方式,实施对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免费培训辅导,扶持奖励民办文化。继续开展文化“三下乡”活动。实施流动演出车配送工程,对为农民服务的重要公益性文化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文化到农村。农村文化活动要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原则。充分利用农闲、节日和集市,组织灯会、歌会、优秀传统民俗展示、文艺演出、劳动技能比赛等活动。鼓励、倡导农民读书用书、学文化、学技能,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不断充实活动内涵,创新活动形式。

  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建设,着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保护与传承。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授予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民间艺术师”、“民间工艺师”等称号,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重要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与民俗旅游项目。

  实施荆楚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和特色文化资源开发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影视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等创作和各类书刊、音像制品出版计划,保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总量中占一定比例。宣传文化部门的有关专项资金要提高使用效益,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力度,不断推出反映当代农村生活、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购买适合农村需要的优秀剧本版权,免费提供给基层艺术团体使用、改编并为农民群众演出。全省性文艺出版评奖要对反映农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予以倾斜。

 三、创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体制和机制

  9、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推进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实行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改革,主要是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深化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的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农村文化市场,强化县级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采取划分责任区域、分片负责的方式,或委托乡镇政府执法的方式,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巩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乡镇公益文化服务机制。乡镇可结合综合配套改革和公益文化事业单位整合,组建文化与体育、广播影视、科技推广、科普培训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文化站。综合文化站承担乡镇公益性文化服务的职能。采取“花钱买服务”及“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目标责任、‘三卡考核’”的办法,改革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投入机制、用人制度和服务方式。在原文化站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脱离财政供养关系的基础上,整合人才资源,合理确定综合文化站服务岗位。综合文化站的服务岗位应根据各乡镇情况设置,在乡镇公益性服务岗位总量内根据实际调剂解决。人员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从具有从事公益文化服务资质的人员中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动态岗位管理。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执业资格由县级人事部门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公益文化服务项目及其具体量化标准,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参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公益文化服务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分别作为聘用方或监督方,服务人员作为受聘方,三方共同签订年度服务项目合同,实行乡镇、村、农民签字卡管理,按合同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1、探索农村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新机制、新办法。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着力解决农村文化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对电影院、剧院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机关、学校内部的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群众开放。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

  12、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推进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培育多元文化主体。运用市场准入、结构调整、价格调控、财税优惠等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和资源投入农村文化市场。按照“民办公助、一主多业”的发展思路,积极推动文化中心户建设,“十一五”期间达到一个自然村建有一个以上的文化中心户。积极支持农民兴办集体(个体)放映队、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演出队等文化实体。“十一五”期间力争一个乡镇有一个以上的民办演艺团队。积极发展农民自愿、自治的各类文化艺术协会、学会等群众文化组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中心户在自愿的前提下相互联合,组建有规模的经营实体;扶持公司加农户、专业加工户等经营形式,鼓励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特色文化服务,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对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四、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13、高度重视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基层文化服务水平,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基本的文化权益。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目标考核范围,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建立农村文化建设目标责任制,把农村文化工作列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市)、乡镇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情况作为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14、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适应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城市为主向更多地重视农村这一重大转变,推动文化设施建设的重点逐步向农村倾斜,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县级财政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的要求,将乡镇公益文化体育服务经费每人不低于0.5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设立省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十一五”期间,省里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乡镇文化站设施建设;每年筹集100万元资金,用于购置流动放映车和电影放映设备,实施送电影下乡工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免费送戏、送电影下乡。2006年,省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购置流动舞台车,实施送戏下乡工程。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专项支持乡镇科技、文化等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公益文化服务。省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文化项目建设资金也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委、中宣部、财政部对我省县级文化中心援建项目的配套资金。

  15、实施荆楚农村基层文化骨干万人培训工程,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专业艺术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文化队伍,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文化单位和基层文化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村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16、落实有关部门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统一部署,认真制订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明确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建立党委、政府农村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文化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对农村文化建设特别是重点文化工程,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市州文化行政与财政部门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加强对乡镇公益文化服务项目、县级财政文化专项经费等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督办。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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