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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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图书、音像等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存储、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井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计划、财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情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室)。市、州和较大市的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含市、区,以下统称县)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和特色图书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和支持农村村组、城市社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公布服务事项和服夯功能,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借阅,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阅览环境,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提供服务,应当向老,弱、病、残的读者提供方便。

  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用多种形式提高馆藏资料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县、乡(镇)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面向基层,为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新进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文献资料,

  (三)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五)向公共图书馆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规定获得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遵守其他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开馆借阅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开馆借阅时间。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资料收藏工作,包括各类传统的文献资料以及磁带、磁盘、缩徽胶片、光盘等新型文献资料,重视收集地方文献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购置费,保证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逐年增长,其中省、市、州、县年人藏文献资料应当分别不少于

  10万、2万和5000册(份)。

  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购置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健全呈缴本制度。省图书馆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州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

  省内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出版30日内,向省图书馆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图书馆缴送两册(套)样本。

  鼓励省内出版内部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个人自愿呈缴。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对新人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整理,并在30日内投入使用。对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书刊应当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十四条查禁书刊和有收藏价值但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的清理、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图书馆不得自立标准,随竟提存文献。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书库管理制度,做好文献资料的保存和防护工作,对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与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料。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文献资源开发等业务服务,享受有关的文化经济优惠政策,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实现全省图书馆资源共享。

  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对外开放的电子阅览室和具有馆藏特色的网站,逐步建设成为数字化图书馆。

  第十八条省、市、州、县公共图书馆是所在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的网络中心,其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图书馆的网络化建设,

  (二)组织文献资源协作和开发利用;

  (三)指导联机编目、联机检索和联合建库;

  (四)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管理方法、技术的研究;

  (五)进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市、州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对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馆舍建筑设计方案、业务规程、网络建设方案、管理及重要业务工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妥善收藏或者擅自剔除文献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

  (三)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的,

  (四)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侵占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二)不按规定缴送出版物样本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相当于应缴物样本定价5至lo倍的罚款。

  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不能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应当按文献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向公共图书馆交纳相当于该文献资料5至20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的说明

  湖北省文化厅厅长蒋昌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迅速发展,社会各界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日益迫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信息服务主要机构的公共图书馆,承担着本地文献收藏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的重要职责,在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实施以德治国、科教兴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我省图书馆事业的整体水平较高,国家统一评定的二级图书馆数量名列全国第一。目前,已有县以上公共图书馆103个,职工2249人,藏书总量1678万册,年流通量713万人次、为读者举办各种活动1222次。我省还拥有近1600个政府兴办、遍布城乡的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和大量城区居委会和农村村组图书室。但从全局上看,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够平衡,有相当一部分的图书馆馆舍比较破旧,亟需修葺,自动化,网络化的程度还很低,文献入藏量有限,人平图书拥有量仍低于全国水平,公共图书馆人员超编或人才流失现象较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和影响了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职能发挥。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公共图书馆地方性法规,将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法制轨道势在必行。

  二、起草《条例(草察)》的经过

  自1999年3月《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1998—2002年度立法规划以来,我厅十分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为此成立专门班子,分步骤地积极开展工作。1999年u月,我们草拟了《条例(草案)》。2000年上半年,一方面赴兄弟省、市考察,借鉴立法经验,一方面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多次下墓层调研,召集有关方面代表进行座谈。其间,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八易其稿。同年7月,正式将(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1年5月8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和入藏数量

  公共图书馆是直接面向全社会的公益事业。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原因,公共图书馆建设在一些地方被忽视,经费投入、建设规模与地方发展速度不协调,远远落后于许多其他事业的发展。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要求:“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给予经费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根据党中央的这一要求,《条例(草案)》对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考虑逐年有所增长作了相应规定。

  公共图书馆每年新增长的文献资源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该图书馆能否满足群众的阅读需求,也就决定着它是否具有存在的价值。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很难得到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对省、市和县级图书馆年入藏文献数量作了册数的规定。

  (二)关于图书馆的网络化建设

  国家“十五”计划中,把“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到了“覆盖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举措”的高度。作为社会现代文明窗口、知识和信息中心,公共图书馆必须努力提高智力的、信息的支撑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经济生活,促进和体现社会进步。可以说,网络化、数字化的发展将给公共图书馆注入具有时代特征的全新概念,使图书馆焕发出难以估价的服务能量,其重要性、迫切性显而易见。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单独列了第六章“网络化建设”,对图书馆网络化发展布局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版物的呈缴

  地方出版物对于研究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历史及规律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收藏地方出版物,是地方图书馆的重要职责,是保持地方图书馆特色与价值的重要措施之一。出版物呈缴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国际上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为使我省地方出版物得以完整地保存,并为社会公众广泛利用,我们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省图书馆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县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省内务出版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履行向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的义务。

  为使呈缴制度能够真正实施,加大执行出版物呈缴制度的力度,《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不按本条例规定呈缴出版物的单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相当于应缴样书定价5倍的罚款,

  (四)关于兴办文化产业、业务性收费项目

  图书情报信息业是文化产业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亟待发展的产业,其迅速崛起无疑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有利于补充公共图书馆事业经费的不足。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提倡兴办文化产业,并对专项服务收费的范围作了相关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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