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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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抢救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评审、推荐“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命名“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开展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省文化厅领导下,省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并向国家图书馆上报普查数据,建立全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各市、州、县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文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新闻出版、档案、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省、市、县公共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二)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择优申报国家级名录。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建设一批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择优申报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对库房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单位,根据藏品等级,必要时将寄存上级收藏单位或其他收藏条件好的单位,归属权不变,待库房并改进经专业人员认定符合藏品需要后,藏品方可归回。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WH/T23—2006),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省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民间收藏的一、二级古籍,如民间收藏者同意由省图书馆寄存管理、研究出版,省图书馆可免费给予修复。其他级别的古籍,可与省图书馆协商保管、修复等相关事宜。民间收藏者同意将所收藏古籍的所有权捐给省图书馆,省图书馆将视其级别高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档案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湖北省古籍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州、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增加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培养古籍保护人才。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加强国际合作,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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