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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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局,省属有关企业: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省财政2010——2012年每年安排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改进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全省动漫产业发展,省财政2010——2012年每年安排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扶优扶强、注重效益、支持原创、奖补结合的原则,公开透明,严格程序,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重点支持动漫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支持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支持与动漫产品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游戏娱乐等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

  第五条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1、贴息

  ——对动漫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生产动漫产品的设备和软件等资产投资以及重要动漫作品生产项目)进行贴息。贷款贴息额为贷款余额的当年利息额,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补助

  ——对每年经认定的重大原创动漫精品项目实行前期资助,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参加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动漫游戏产业展会的单位,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另行报批。

  ——由我省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在国内或国外演出的,按照年度演出场次给予补贴。

  3、奖励

  ——对获省级、国家级原创大奖和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含出版物、影视剧、音像制品、舞台剧),分别给予10、20、30万元的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经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5万元。

  ——对省内原创动画片播出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奖励,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500元、三维每分钟800元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部动画片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由我省影视动画机构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奖励票房收入的3%至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或园区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省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0万元、园区奖励20万元,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5万元,园区奖励3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从事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绩效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省内上市动漫企业,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给予奖励。

  ——对动漫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参照《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知办〔2007〕51号)给予奖励。

  ——贴息、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须是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总部设在湖北省、经国家或湖北省认定的动漫企业,省内从事动漫研发的事业单位、自然人。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没有拖欠税款行为,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申报项目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规范的市场运营机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省文化厅定期编制和发布动漫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2、申报项目经选择进入动漫产业发展项目库,并根据我省动漫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项目库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从该项目库中选择确定。

  3、项目申报、项目库调整及项目审核工作每年分两次进行。

  4、项目申报单位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经各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报送申报材料,国家级和省级动漫企业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5、省文化厅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形成初步意见。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1、企事业单位申报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自然人申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缴税证明复印件。

  2、申请项目扶持专项资金须填写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3、申报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与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

  4、申报精品项目资助,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以及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重点项目的批准文件、相关证明等),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5、申报展会补贴,须提供参展、布展等相关文件及费用发票。

  6、申报演出补贴,须提供剧目基本情况、主要演职员情况介绍,演出合同等。

  7、申报原创奖励,须提供获奖证书和本单位(自然人)开发证明或拥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8、申报上线、播出、发行奖励,须提供作品主要创作人员介绍,作品故事梗概、样书、片花,作品著作权确认证书,出版、播出、发行合同,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认定证书证明材料以及播出媒体提供的有关证明。

  9、申报基地(园区)奖励,须提供国家部委或我省建设国家或省级示范基地(园区)的批复文件、基地(园区)发展规划。

  10、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额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关报关单、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收汇证明等)。

  11、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多个单位申报同一项目,内容相同或性质相似可由相关单位联合申报,申报资料中应说明各个单位承担的任务及其申报金额。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列入扶持范围: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3、已获省政府投资或其它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4、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

  5、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6、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公示及确定

  1、省文化厅建立湖北省动漫咨询与论证专家库,专家由动漫行业内专业人士(包括技术、经济、艺术类等)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省文化厅在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后从动漫产业发展项目库中选择一批项目、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审组,由评审组对申报扶持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3、评审结束后,拟贴息、补助和奖励的名单在省文化厅公众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文化厅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对贴息、补助和奖励的名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并联合行文向项目资助单位下达资金。

  2、项目资助单位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接收资金的银行帐号(见附件3),省文化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奖励单位。

  3、对于能够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可由财政拨付到最终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4、年末结余专项资金将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项目资金下达之前,项目申报单位要向省文化厅提交项目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和目标内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产权归属、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等。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确定后,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厅申报,省文化厅向省财政厅提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下达三个月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向省文化厅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定期对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凡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产品都应在产品相应的位置(如字幕、封面等),标注该项目系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志(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文化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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