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商业电价及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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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为确保将一般工商业电价及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传达到供电企业、各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确保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2018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496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91分;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73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7分;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1044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4.46分。

二、2019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单一制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352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2.23分钱。相应调整贵州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输配电价;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省单一制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48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目录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4.17分钱。其中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2分、10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11分、20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07分、35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02分。相应调整贵州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输配电价。

三、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

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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