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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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
武隆府办发〔 2010 〕 178 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武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 2009 〕 85 号)精神,对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 1992 〕 2 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按照渝府发〔 2009 〕 85 号文件要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后,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是对未达到 60 周岁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二是对已达到 60 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计发。对不愿合并计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处理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前未达到 60 周岁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对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前已达到 60 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计发,也可根据本人自愿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对参加了老农保而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达到 60 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三、办理时间

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一次性退还工作在 7 月底前全面完成,逾期不再办理。同时,请各乡镇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清退工作。

四、工作机构

此项工作由县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下发到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联系人:代燕,电话: 77734616 ,传真: 77722719 )。

主题词: 农业 农村 养老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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