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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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2005年7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逐步构建新型的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对“三农”的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对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体制,转换机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变“养人”为“养事”,增强社会事业发展活力,提高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改革管理体制

  2、转变单位性质。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以及规定的延伸派驻机构外,乡镇其他事业单位要在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到工商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成为独立法人,依法产生法人代表。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服务组织,暂按事业单位管理。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原承担的执法职能统一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分别并入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牌子。

  3、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后,所有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脱离财政供养关系,其个人档案资料移交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就业机构代管。如果仍在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工作,由转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管理;如果转制时自愿与单位解除关系,必须经过个人申请,依法、依政策办理、完备手续。

  4、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都要比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5、核清债权债务。乡镇事业单位的原主管单位要组织专班,在转制前对单位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定。事业单位转制后,对原债权债务要依法依规解决。可以由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按照“锁定旧债,不增新债,明确责任,逐步解决”的要求,享有原债权,承担原债务;也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对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托管。

  6、加强资产管理。乡镇事业单位的原主管单位要组织专班,对转制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资产和实有资产进行全面核实。原有资产除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处置的外,可以租赁给转制后的企业、服务组织或个人经营,也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所得资金要优先办理职工的养老保险和支付自愿置换身份人员的补偿金。

 三、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新机制

  7、明确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提供农村社会公益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提供经费、组织实施。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8、确定公益性服务项目。根据政府职能、财力的许可和农民的基本需求,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本地每年需要完成的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提出具体的服务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公益性服务事业发展要提出指导意见。

  9、财政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经费。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公益事业服务经费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财政投入,并分解落实到具体服务项目。其标准是:种植业每亩不低于1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2元;文化体育每人不低于0.5元。计划生育按有关规定核定预算,广播电视、水利、水产、农机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也要根据实际,确定最低预算标准。

  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筹措1亿元资金,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乡镇“以奖代补”,通过转移支付专项支持农技推广、植物保护、动物防疫、计划生育、文化体育、防汛抗旱、血防灭螺等乡镇公益性事业发展。具体考核和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县乡财政用于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支出不得因此抵减。

  10、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县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公益性服务资金(包括县级以上财政安排的专项服务资金),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用款单位。财政对公益事业不再按服务组织人数的多少安排经费,改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办法,直接拨付到公益性服务项目。对重大突发事项,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按规定程序追加经费。

  11、公益性服务实行合同管理。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要按照“财政出钱,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农民认可,考核兑现”的要求落实。可以向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向有资质的各类服务实体和个人采取购买的方式进行。无论哪种形式,都要实行规范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探索公益性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的运行模式。可以是委托服务制,可以是定岗服务招聘制,也可以是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制。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市(州)或县(市、区)决定,一个市(州)或一个县(市、区)对一种行业采取一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要体现“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要求,都要改革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都要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第一种:委托服务制。原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服务组织后,既承担乡镇政府委托的公益性职能,又从事经营性服务。乡镇政府提出公益性服务项目,与企业或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明确经费数额和考核方式。企业或服务组织接受委托后,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二种:定岗服务招聘制。乡镇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定岗不定人,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从事公益性服务资质的人员,从事公益性服务。对招聘人员实行“三卡”管理,即农民签字卡、村干部签字卡、乡镇签字卡管理。

  第三种: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制。即“管理在县,服务在基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定岗不定人,从原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中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工作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派驻乡镇或区域专门从事公益性服务。服务项目由乡镇政府提出,乡镇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派驻人员进行考核,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湖地区的原乡镇水利站,在精简人员的基础上,由省有关部门提出范围和标准,按流域(水系)整合、组建水利管理站,属县(市、区)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招聘。

  原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站转制为企业或服务组织,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后,可以按乡镇或区域设置文化服务中心和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也可以综合设置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允许在新成立的服务中心加挂“文化站”的牌子。

  对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实行总量控制。采取第二种或第三种形式,每个乡镇的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国土资源所、林业管理站、交通管理站和由县(市、区)派驻的动物防疫监督、血吸虫病防治人员,加上乡镇定岗招聘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总数不得突破40人。在40人总量控制内,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的构成。要注意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直管的服务中心和乡镇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的作用,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商企业和有关科技、文化等专业人员公平参与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招标。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努力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13、规范考核结算办法。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公益性服务合同考核办法,并组成考核专班进行考核。既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数量,更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要以接受服务对象的签字凭证为客观依据。

四、落实配套政策措施

  14、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筹措改革资金。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筹措意见》,积极筹措改革资金,县(市、区)财政要列出支持改革的专门预算;对筹措改革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财政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支持。

  15、严格执行自愿置换身份补偿金政策。乡镇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后,财力有条件的地方允许对自愿置换身份的人员按政策发放补偿金。

  16、鼓励分流人员创业。各地要制定政策,提供信息,积极引导支持分流人员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资金来源按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解决。乡镇事业单位在处置资产筹集补偿资金时,比照执行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科技、文化等专业人员的行业管理,搞好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鼓励科技创新。

  五、加强组织领导

  17、强化领导责任。各市(州)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乡镇事业单位的原主管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另导小组,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对改革负直接责任。

  18、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统一政策,并加强检查督办,及时预防和纠正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政策偏差。各县(市、区)的行政、事业编制,要按鄂编办发〔2004〕27号文件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县(市、区)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应报所在市(州)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9、部门要支持改革。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任何部门不得强求乡镇对口设置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的事业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等所有资金安排,都要做到规范、透明、公开,不得以机构不对口为由,不拨或少拨经费。违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2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制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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